
中華民國美容外科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TOP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美容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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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美容外科醫學之研究、教學、應用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任務 TOP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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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TOP
| 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一)個人會員。(二)榮譽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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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凡有違犯醫學道德、醫師法及本會會章之會員,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 ||||
| 第七條 |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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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一)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二)榮譽會員無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TOP
| 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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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 ||||||||||||||
| 第十一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票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兩年,以連選連任,理事長則以連任一次為限。 | ||||||||||||||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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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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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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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設立學術、文獻、聯宜、倫理及各種委員會;、委員會組織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員產生,由理事 長及理事會任命;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 第二十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每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各種臨時會議得視需要由理事長召集經報准而召開之。 | ||||||||||||||
| 第二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二分之一的出席人數,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 TOP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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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TOP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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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有關法令處理之,並呈內政部備案。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於九十六年九月二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九六)內社字第O 九六O 一五一四六四號函准予編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