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會員邀請制〕之辦法及細則
九十 六年九月二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正式公佈實施
一、邀請入會之積極辦法及其細則:
1.具有三年以上本國重建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並具有熟練之美容整形外科手術技術,檢附:
| (一) | 本會入會申請表。 |
|---|---|
| (二) | 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服務證明。 |
| (三) | 推薦函(須由兩位本會會員推薦)。 |
2.能共同發揚美容外科及整形外科醫學之研究、教學應用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之宗旨。
| (一) | 以年度計算,參加國內、外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學術研討會每年共五次(含)以上;口頭報告或發表論文與美容外科相關之題目三年內一次(含)以上,檢附證明。 |
|---|---|
| (二) | 由美容外科醫學會與其他相關學會(外科、燒傷、顱顏、重建)主辦或合辦之教育演講或研討會 至少參加十次。 |
| (三) | 美容外科醫學會主辦之年會暨學術研討會至少參加三次。 |
| (四) | 出國進修,列為參考,須檢附證明。 |
3.由兩位會員推薦(倫理委員會委員除外),並經倫理委員會通過,並由理事會同意後邀請入會。不同意時不予邀請。
| (一) | 檢附推薦書。 |
|---|---|
| (二) | 需遵守醫師職責及醫事倫理。 |
4.申請人由會員推薦時需檢附上述1、2、3、之證明文件,3之(二)由秘書處訪查提供。
| *本細則將視際情形需要於必要時在理監事會中提出修改。 |
二、設立倫理委員會委員共七人,主任委員經委員推選產生,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三人、理事會提名四人組成,任期與理事任期同。
1.實施日期: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按新制通過。
2.委員會議決,取投票贊成票超過三分之二為通過。
3.通過後提請理事會同意即邀請入會,未能通過者不予邀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