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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97年08月17日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正,並於97年10月03日函送衛生署備查
第一條
中華民國整形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整形外科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及「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制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整形外科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四條
申請辦法:
  1.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為之。
  2. 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接受院外人士前往聽講者,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在開辦前「30天」來函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3.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附回郵信封。每申請一次收費1,000元(以劃撥方式)。申請單位為整形外科相關醫學會者或申請資料經醫院整形外科主任簽名(會員號碼與姓名)並加蓋職章者免收費。
  4.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即發給出席之證明。
  5. 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1. 參加本會年會,每次積分60分;於年會應本會邀請擔任演講者,每次積分20分(不包含合辦學會所邀請者;如年會期間受邀演講超過一次,仍以一次採計)。
    備註:自由投稿者除外。
  2. 參加本會月會,每次積分20分;於月會擔任演講者,每次積分20分。
  3. 參加國際性或國外之醫學會或專題研討會,每次積分30分。若以視訊會議舉行,不予採計。
    備註一、申請者,須附會議參加證影本,並註明會員號碼與中文姓名。
    備註二、國際性會議不分國內、外,主辦單位事先向本會申請認定或會員持參加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認定,一律依照第五條第三款核給積分30分且受第五條第十一款(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一年內不得累積超過30分。)之限定。
  4. 參加國內不定期學術討論會或學術講習會,在二小時以內者,每次積分5分,超過二小時,每次積分10分。
  5. 在國內、外以及國際性有關整形外科定期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限第一作者,每篇給積分10分,一篇限一人申請,每人最多3篇。刊出若為病例報告,積分減半。但其積分一年內不得累積超過30分。(國際性為不分地區,第三款與第五款可重複得分。)
    備註一、申請者須:(1) 附會議議程的封面影本,(2) 將發表的日期、時間、地點、題目、演講者姓名等圈選出來並寫上會員號碼,(3) 附演講摘要影本。
  6. 發表整形外科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雜誌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20分,第二作者積分10分,其他作者積分5分。刊出若為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備註一、申請者須:(1) 附該雜誌名列SCI 的證明影本,(2) 附該篇文章的抽印本或影印本,(3)將雜誌名稱、題目、作者姓名、刊登日期等圈選出來並寫上會員號碼。
  7. 發表整形外科論文於非科學引證指數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和中華民國整形外科醫學會雜誌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積分10分,第二作者積分5分,其他作者積分2.5分。刊出若為病例報告,積分減半。
    第六款與第七款,論文發表之積分累計一年總分不得超過40分。
    備註一、申請者須:(1)附該篇文章的抽印本或影印本,(2)將雜誌名稱、題目、作者姓名、刊登日期等圈選出來並寫上會員號碼。
  8. 參加整形外科學進修:
    1、國外進修,每月8分。
    前項進修一個月以內者,專案申請送教育委員會審核。
    備註:申請者,須附含有進修起迄日期之畢業或結業證明影本,請寫上會員號碼(若為英文版,請加寫中文姓名)。
  9. 參加其他整形外科相關醫學會(不含第三款之醫學會)年會者,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活動等與整形外科醫學之相關程度來核給積分。
  10. 國內外其他相關之醫學演講或繼續教育講習,繼續教育積分衛生署委託本會認定之。
  11. 參加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一年內不得累積超過30分。
  12. 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得檢具我政府機關核發之奉派出國證明文件影印本,申請採等比例縮減積分計算展延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所需展延積分條件(一年扣抵100分,二年扣抵200分,以此類推),惟仍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13.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本會年會及月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參加後,需向本會報備並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正反面及醫師證書背面之影印本)。
第六條
在國內,同一篇文章在不同醫學會發表時,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第七條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名,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八條
醫師如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之繼續教育課程時,將註銷該時間所有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九條
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在此期間內積分須滿600分且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始得申請證書展延。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