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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Plastic Surg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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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之研究、教學、應用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五十七號七樓之十)。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
  1. 促進整形外科醫學專業化之研究及發展。
  2. 調查國內外整形外科醫學之進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
  3. 定期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4. 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活動。
  5.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6. 獎助重建整形外科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 個人會員、(二) 贊助會員、(三) 名譽會員、(四) 榮譽會員等四種,其入會資格為:
  1. 個人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公民及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並具備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及從事外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曾接受國內外教學醫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訓練三年以上共六年,經整形外科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考試,筆試、口試均合格者,現在專門從事整形重建外科工作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2.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實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3. 名譽會員:凡對外科醫學界有特殊貢獻或對重建整形外科醫學界人才培育貢獻卓越之醫學先進。
  4. 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之資格申請及權利義務規範請參閱附則之「榮譽會員申請辦法」。
第六條
凡有違反醫學道德及本會會章之會員,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凡不能執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經理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1. 個人會員享有:
    1. 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 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2.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1. 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2. 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七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四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票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兩年,以連選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徹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5. 連續無故兩次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認之。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報請理事長視職物之需要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分年會、學術研討會及臨時會三種,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學術研討會每兩個月召集一次,臨時會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如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表明會議目地及召集理由而請求時,理事長應即召集臨時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暫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2. 補助費。
  3. 會員捐助。
  4. 基金之利息。
  5. 其他收入。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本會之解散或徹消時,其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政府或自治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三條
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訂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變更章程時亦同。本會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榮譽會員申請辦法

申請辦法
  1. 會員資歷(入會起算)滿30年以上。
  2. 年齡滿70歲以上。
  3. 執業期間無不良紀錄者。
  4. 合乎上述條件者經自願提出申請並由理監事會通過者,可以轉為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免交常年會費,但須交報到費。
  2. 無條件給予每年100分之教育積分,以資展延整形外科醫師資格。
  3. 無(自願放棄)學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